院字〔201289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199833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本科教学是学校办学的基础和方向,学校要真正把人才培养放在首要地位,把教学工作作为经常性的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和明确办学思路,切实增加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投入,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为依据,用符合时代发展的教育思想和观念为指导,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教学工作的基本内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诸方面。

第四条  教学投入与教学条件。学校要采取可行措施保证领导精力、教师精力、学生精力的投入。保证教学经费的生均值和年度递增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用好有限的教学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本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多渠道筹集教学经费,并随着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和高教收费制度的改革,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确定各级教学管理目标,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加强以学院(系、部)为主体的教学行政管理,加强以教研室为主体的基层业务管理,加强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加强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有关业务的指导,加强评估机构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民主管理,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和稳定有序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与决策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意见或结论作为学校和学院(系、部)教学工作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教务处是全校教学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运行,对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推进教学基本建设,对有关教学资源和教学经费的调度使用等进行管理,保证全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工作整体安排,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教学运行、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的监控、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以及有关教学资源和教学经费的调度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是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基层单位。教研室主任在学院(系、部)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教学工作和学术研究活动,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加强团队建设,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负责组织教研室层面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与要求

第十条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教风、严谨的治学态度、崇高的

敬业精神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第十一条  树立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懂得高等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能够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进行教学。

第十二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熟悉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内容、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了解本专业(课程)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最新技术等。

第十三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获得高校教师资格;或在某一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的专家、工程师、技师等,并经学校认定具备教学能力的。主讲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

第十四条  新教师要根据学校导师制要求,经各个教学环节如听课、辅导、答疑、习题课、批改作业、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严格的训练,配合指导教师做好相关教学工作。新教师任课前应由所在教研室和学院(系、部)组织试讲,经考核认为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方可安排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教师讲授新课(第一次讲授该门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或进修过同类课程;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基础,达到该学科应有的知识水平和教学水平。任课前应由所在教研室和学院(系、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开设新课。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工作: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本人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契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符合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体现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符合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符合因材施教和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要突出职业适应性,课程体系要突出应用技术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加实践课程比重,教学环节要突出实践教学,培养模式的构建要突出强调合作教育。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必须在学校主管教学的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的指导性意见,设计方案的总体框架,确定制(修)订原则,对学制、学时、学分以及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比例等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系、部)根据教务处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组织调查和论证,制定本单位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制和修业年限、总学时和总学分以及具体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进程总体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  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变更的,学院(系、部)应按规定,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变更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执行。对较大的变更,学院(系、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弥补或改进方案,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指导教学委员会审定,报学校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的调整情况,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每届人才培养方案都要进行修订。

第五章  教学运行

第一节  课程教学大纲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应由学院(系、部)组织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随着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等不断进行调整、修订。

第二十四条  教学大纲的编制由学院(系、部)主持,组织教研室、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等共同研究编制。教学大纲编制完成后,学院(系、部)负责组织审定,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编制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1.大纲的编制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中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学科特点以及本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大纲的编写应与人才培养方案相一致,与课程设置相一致,不得按教材编写。

2.大纲的编制要遵循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的原则。大纲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应以中等程度学生通过正常努力可以达到的限度为准,课程内容体系应遵循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浅入深。

3.大纲的编制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突出应用性,除应规定理论教学及讲授环节外,还应对实验、上机、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有相应的要求。

4.大纲的编制要体现一定的创新性。大纲要体现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在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节安排等方面有所创新,要努力贯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思想,突出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

1.课程说明。交代课程编号、学时、学分以及学时分配、课程类型、先修课程、适用专业等内容。

2.课程性质与任务。阐明课程的性质,交代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作用。交代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以及学生学习该课程后,在思想、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

3.教学内容和要求。介绍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重难点、作业形式以及学时分配等,包括涉及的主要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

4.教学方法与手段。交代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运用多媒体课件或实物等上课的,要对课件和实物的性质、内容、作用作简要说明。

5.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交代课程考核的方式和基本要求。交代成绩评定的方式和平时成绩评定的主要依据。

6.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交代选用教材的版本情况及选用理由。交代主要参考书目的版本情况和参考的主要内容。

7.实践教学环节大纲。对理论课程中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要编制简要的大纲,交代学时与学分比例、教学主要内容、要求、学时分配和成绩评定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如确需修改、调整,需经教研室研究,报学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二节  教材

第二十八条  教材选用要严把教材质量关,在选择适用的教材基础上,尽量选用高质量的规划教材和新版教材,特别有条件的课程鼓励选用英语原版教材。凡由本部门推销、或教师协作编写分摊包销的书籍,原则上不得作为教材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教材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书目,教研室研究通过,学院(系、部)批准,报教务处教材科征订。教学大纲一致的课程,选用的教材要一致,修读人数特别多的课程或因教材建设需要的课程可选用两种以上的教材。凡因选用未列入教材征订目录的不适当教材而影响教学质量的,推荐者与审批者均应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鼓励教师编写教材,纳入学校教材或课程建设规划的教材或自编讲义,可用作教材。使用未纳入教材或课程建设规划的校本教材或自编讲义等,须经教研室审核,学院(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少数新开课程或选修课程目前尚无合适教材的,须编写讲授提纲或讲义,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教材订购、供应及资金结算均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购或自行向学生推销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等。

第三节  教学进度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教学均应制定教学进度计划。教学进度表上的课程名称与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上的课程名称须完全一致。教学进度表上的总课时应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上的课时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耽误的课时要进行弥补。

第三十三条  安排阶段考试、期中考试、小测验的课程,应将相应时数纳入计划时数,列入教学进度表。期末停课前占用课内时间进行总复习的也应列入教学进度表。

第三十四条  教学进度表中,理论课程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还要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对实践教学作出安排,编制在教学进度表内。一门课程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大的环节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进度要分别安排。

第三十五条  教学进度表应由教研室组织,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在集体备课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每学期开学前二周内,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和课表,统一组织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须经教研室、学院(系、部)审定批准后执行。一门课程若有多位教师同时授课,若各班课时数和教学要求相同,原则上需统一编制教学进度表。

第三十六条  教学进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1.按课次划分教学内容,每周有两次以上课的,教学内容应按课次分别填写。

2.教学内容安排要写明章、节、目,使教学进度表能对教师编写教案和授课起到指导与规范作用。

3.教学形式及手段要精心设计,不断改革创新,力避全学期千篇一律。

4.课后作业或辅导答疑,不同课程有不同的要求,要根据教学内容,合理安排一定的作业或辅导答疑。作业要确保合理的频度和作业量(课内作业不算)。

5.授课教师要及时记录教学进度执行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调整的缘由。

第三十七条  教师每次上课时必须将教学进度表连同教案(或讲稿)、教材、多媒体课件等一并带进课堂或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教学进度表要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要变更或调整的,须经教研室和学院(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院(系、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学进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节  课程开设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教师符合任课教师资格与要求;有合适的教学大纲;有适用的高质量的教材与学习参考资料;按大纲制定了完整的教学进度计划;实验课程已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学院(系、部)要对开设的各门课程逐一审核,确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四十条  同一门课程由数人开设时,要根据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由教研室确定一名主讲教师作为课程负责人,成立课程教学小组,进行课程建设、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和其他教学常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设新课程,下列两类课程均属新课程:反映专业所在学科相关领域的新内容、新进展的课程;课程体系改革或课程计划中重新组合的课程。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提前通过所在教研室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学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开设。

第四十二条  课程教学的管理

1.为保证教学的连续性,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应由一位教师自始至终进行教学的课程,不得多人分段讲授,不得中途变更授课教师,如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新开课教师或以往教学效果差的教师,计划安排授课任务时,教研室和学院(系、部)须组织考核,考核合格且具备教学所必须的条件以及教研室保证教学质量的措施,经学院(系、部)批准后方可任教。

3.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学年必须给本科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严禁教授挂名上课,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不再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4.学校鼓励开设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和跨学科任意选修课,以利于推行公选课。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教学资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按课程归属进行管理的制度。所有授课教师(含双肩挑人员)根据讲授的课程,划归课程开设学院(系、部)和课程所在教研室进行教学管理和考核,跨学院(系、部)或跨教研室授课的教师以一个学院(系、部)或一个教研室为主。

第五节  备课与课堂讲授

第四十四条  授课教师须认真备课,写出系统的教案或讲稿。教师备课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和教学对象等,认真钻研教材,明确各章节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突出重难点;努力吸收本学科学术研究的新成果,正确处理好教学内容的基础性与先进性的关系,理论与应用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教师上课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清晰、讲普通话,板书清楚、用字规范,作图准确、演示规范。每节课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适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教与学双方协调一致,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培养要求,精心组织教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讲授内容的深广度和教学中的重难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注重启发式教学与学生的参与,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形成教师授课的特色和风格。

第四十七条  讨论课要有充分的准备,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围绕中心论题深入展开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扶持具有创新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四十八条  教师要做好课堂管理工作,严格课堂纪律,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六节  作业

第五十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布置的作业要精心设计,做到重点突出,要求明确,份量适当,内容应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作业可采用练习题、心得体会、实验、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多种形式。作业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一条  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作业主要由辅导教师批改,但主讲教师至少批改1/5的作业量。少数作业量大、上课班级多且又未配辅导教师的课程,可灵活掌握批改方式,但细致批改不得少于总量的1/3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对学生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登记、评分,作为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对迟交、缺交、抄袭作业的学生要严肃批评、酌情扣分;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十三条  教研室要把学生作业和教师批改作业情况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并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节  辅导与答疑

第五十四条  辅导与答疑是课堂讲授的延伸和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和网络平台,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学习方法、选课、查阅文献资料等方面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提高学习效果。

第五十五条  课堂讲授后,教师应及时安排辅导答疑,在规定的辅导时间,教师必须到岗。辅导答疑坚持个别辅导与集体辅导相结合,以个别辅导为主。要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学生的指导,积极引导学生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项目,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给与重点辅导与帮助。

第八节  课程考核

第五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开列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都要依据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均须在课程结束后进行,在课程教学中间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核,须经所在学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第五十七条  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考核质量,提倡实行教考分离,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量大面广的通识课和基础课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由教研室组织并经所在学院(系、部)批准后实施。学校鼓励教师改革考试方式,采用闭卷、开卷、课程论文、实际操作、调查报告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五十九条  课程考试的命题方式由学院(系、部)制定,试卷制作须经教研室审核,学院(系、部)审批、签署意见。制作好的试卷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考试用,一份备用。试卷制作应严格保密要求,保证程序规范。

第六十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知识内容正确,考查覆盖面宽,内容构成与分值比例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题目分量适中、题型多样,应用、分析、综合等较高能力测试题型及分值所占比例应适宜。复本AB试卷内容构成比例应一致,题型、题量、难度相当,AB卷内容重复率不超过15%。各类试卷应同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一门课程原则上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系、部)要统一组织,按专业或教研室进行集体阅卷,实行流水作业,同一份试卷须有三位以上教师评阅。情况特殊需个人阅卷的,须经学院(系、部)批准。阅卷签名要规范,不得代签。

第六十二条  试卷的评分标准要准确、明晰,细则便于操作。要按评分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阅卷评分,准确判分,无随意更改现象,更改处须有二位以上教师签名。

第六十三条  计分统分要统一正、负分评分方式。小题与大题记分规范,简答、论述等大题下包括多道小题的,应分小题给分,然后累计;简答、论述等是一道题但分值较大的,应据评分标准按知识点给分,然后累计。

第六十四条  专人进行统分和复核,分数合成要准确无误,更改处须有二位以上教师签名。统分人、复核人与阅卷教师不得重复。

第六十五条  阅卷结束后,命题(组)教师应认真填写《巢湖学院考试记录及考试质量分析评估表》,对命题与考试结果进行客观、具体地分析,对教学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报教研室审定。教研室根据命题、阅卷、考试成绩等情况,对命题的难度、效度、信度和区分度以及阅卷、考试成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具体地分析,对考试质量作出综合性的评价,提出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进意见。

第六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应综合学生平时成绩来评定,平时成绩比例及成绩记载方法等应按教学大纲规定执行。平时成绩的记录应准确、完整、公正、客观,平时成绩应包括学生学习态度、考勤、作业、测验、实践操作等。

第六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输入、提交学生成绩,按要求打印成绩册交学院(系、部)。学院(系、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学生成绩册报送到教务处。

第六十八条  试卷装订应统一规范,包括试卷封面、空白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记录及考试质量分析评估表、学生试卷等。试卷由学院(系、部)存档。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一节  实验(实训)教学

第六十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理论课中的实验(实训)环节,应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实训)项目(内容)和教学要求。要选用适当的实验(实训)教材或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授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项目或内容。

第七十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实训)项目教师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学生上课前,指导教师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试剂、药品等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并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第七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实训)前要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合格者方能允许进行操作。在实验(实训)过程中,教师须在场巡视指导,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要注意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与观察、测量、统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的能力。学生要认真撰写实验(实训)报告,指导教师要认真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对无故未做实验(实训)项目数达1/3以上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七十二条  要重视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注重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实施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

第七十三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实验专职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不断更新实验(实训)手段,充实实验(实训)内容,反映学科发展的前沿水平,提倡教师把科学研究成果提炼转化为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学校要不断增加投入,添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二节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第七十四条  授课教师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好课程设计题目或学年论文范围,提前通知学生。

第七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遵循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及设计方法,编写好指导书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设计观点,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第七十六条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平时设计情况和报告(论文)情况,按教学大纲规定进行成绩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绩报所在学院(系、部)。课程设计报告(学年论文)文本和有关实物上报所在学院(系、部)整理归档。

第三节  实习

第七十七条  学院(系、部)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科专业特点,制订实习大纲或调查大纲。实习前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执行中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内容或环节。

第七十八条  实习开始前,学院(系、部)应召开动员会,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明确实习计划和要求。实习学生返校后,要及时进行思想、业务和工作总结。

第七十九条  学院(系、部)要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点、生产现场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及时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习指导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系、部)和学校汇报。

第八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完成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与评定。实习活动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实习报告、成绩和实习总结报告等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学院(系、部)及时整理实习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第四节  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十一条  学院(系、部)要成立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制订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计划,落实指导教师,组织选题与开题,进行过程管理,组织论文答辩,做好成绩评定、质量分析与总结等工作。

第八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学校鼓励聘请行业、企业等具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每位教师指导论文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八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从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出发,紧密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研实际。理论联系实际,鼓励学生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的难度、工作量要适当,体现专业综合训练的要求。选题要采取教师指导性命题和学生自主选题的方式,坚持一人一题原则。

第八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方案、开题报告和工作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并进行警告,提出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应注重良好的教风和科研作风的培养,指导教师要认真负责,严谨治学,实事求是,为人师表,对学生要求严格,学生要尊敬老师,团结互助,虚心接受指导,节约材料,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八十六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进行修改,指导中要注重学生逻辑思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如实、客观地写出书面评语,评定成绩。答辩前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答辩方面的指导。

第八十七条  学院(系、部)要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由指导教师成绩、评阅教师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构成,最终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等等级制。

第八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论文(设计)答辩,方可评定最终成绩。二次答辩不合格视为答辩未通过,不另行组织答辩。

第七章  教学工作评价

第八十九条  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学校、学院(系、部)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学校要积极按照教育部关于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自建工作,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九十条  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充分发挥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督导组、学院(系、部)等在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制度化,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教学工作评价与学校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相结合;教学工作评价与强化教学基本建设相结合;教学工作评价与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相结合,形成教学工作自我评价与改进提高的良性机制。

第九十一条  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工作。教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和就业状况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反馈;要发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工作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十二条  学院(系、部)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的自我评价。在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信息反馈中,应充分发挥教研室以及教师、学生的作用。学院(系、部)和教研室在学期及年度教学工作结束时,都应根据规定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撰写教学工作总结和教学质量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八章  教学基本建设

第九十三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九十四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要科学规划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和发展目标。要积极拓宽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相同的专业应尽可能合并,增强学生的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学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专业的互补;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及专业;充分发挥学校优势,办出特色。要根据办学定位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的调整。

第九十五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要加强课程建设的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制订总体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学院(系、部)应积极推进课程建设与评估,分期分批建设合格课程、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课程体系的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主要落脚点,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与实践课程体系建设,加强课程与课程体系间在逻辑和结构上的联系与综合。从培养目标出发,不断整合相关课程,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

第九十六条  教材建设。要认真做好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自编教材是学校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形成专业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的意义。学校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需要,积极申报编写各类教材。教材编写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严格按照批准的编写大纲进行编写。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九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语言室、微机室等的建设,要和课程、专业建设相匹配。根据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不断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建设,完善实践教学设施,提高实践教学水平。要加强对实验室、实训中心建设的检查和评估,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在互惠互利、互相支持的原则下,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确保经费投入,使各专业实践、实习工作顺利进行。依托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合作教育和产学研合作。要健全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对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九十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要通过体制改革,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水平高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师资队伍结构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做好建设规划,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与提高工作、以及双师型教师与新办专业教师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注重选拔培养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要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快速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九十九条  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全校师生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优良传统,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树立良好的教师风范,形成优良的学风。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考试舞弊等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一○○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学期教学工作总结等。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与奖惩制度,以及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一○一条  教学研究包括教育教学思想观念的探讨、学科专业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研制、课程体系的构建、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进、以及教学改革立项和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等诸多方面。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

第一○二条  要按照教育规律办事,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校鼓励各不同教学思想、观念的讨论和交流。教师要认真总结教改经验,积极撰写教学研究论文,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要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科研机构的指导咨询功能,积极开展校内外高等教育学术交流活动。

第一○三条  学院(系、部)和教研室应根据有关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教学研究活动,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教师要自觉安排时间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教学思想,钻研教材教法,总结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一○四条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学院(系、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一○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巢湖学院本科教学规程(试行)》(院字〔20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