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新聘教职工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6浏览次数:3405

为切实做好学校新聘教职工岗位试用期考核管理工作,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根据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新聘人员。

第二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人员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

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试用期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单位考核工作组根据学校要求,具体实施对本单位新聘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

试用期考核应以各类人员的聘用合同内容和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全面考察其所应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师德表现、工作态度、协作精神、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分别按照以下重点进行考核: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情况,教学、科研能力,以及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等。

(二)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工作作风、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服务质量等。

(三)辅助技术、实验技术等人员的考核重点为业务水平、操作技能,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服务等。

(四)专职辅导员的考核重点为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班级建设与管理,就业创业教育,资助育人,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人事处印发试用期满考核通知,各单位通知被考核人员,对试用期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填写《巢湖学院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

(二)组织考核。由各用人单位、人事处和学校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各单位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被考核人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并述职,考核工作组在用人单位一定范围内开展测评和谈话了解,查看有关工作材料,经评议后确定考核意见和等次;

(三)反馈与公示。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被考核人员可向校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四)学校审定。各有关单位将被考核人员考核登记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考核和复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备案存档。将审定无异议的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等次及结果使用

第六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考核应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高,师德表现良好;

2.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3.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岗位工作,能按要求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4.工作业绩优良,工作中未出现明显失误。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应为基本合格等次:

1.组织纪律性不强,工作主动性欠缺;

2.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基本符合岗位需求;

3.基本能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任务;

4.工作中出现差错等不良情况。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应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有违反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行为;

2.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或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3.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或名誉损害;

4.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6.不服从或拒绝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经教育仍无改进;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试用期考核;

8.经考核认定的其他有关不合格情形。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试用期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二)试用期考核为合格者,予以聘用在相应的岗位,继续履行聘期聘用合同。

(三)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长6个月试用考察期,再次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四)考核为不合格者,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是教职工聘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的根本需要,凡未进行试用期考核的应停发工资等待遇。

第九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组要严格考核纪律,认真开展考核工作,对违反考核纪律的单位、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新聘人员试用期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