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网)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发布时间:2021-09-30浏览次数:1386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确定发展对象

条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要求: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确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报上级党委备案

要求:认真审查;提出意见。
注意: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3.确定入党介绍人

数量:两名正式党员。
方式: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要求:入党介绍人认真完成培养教育任务。
注意: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4.进行政治审查

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要求: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注意: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开展集中培训

主体: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注意: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