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研室开展《民法典》讲座交流活动

发布者:jfxy发布时间:2020-06-18浏览次数:991

617日下午,经法学院法学教研室开展了《民法典》讲座交流活动,活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经法学院副院长施玮、法学专业10多位教师、经法学院其他专业的近10名教师在学院三楼会议室参加线下活动,50余名法学专业学生通过腾讯会议参与了线上活动。本次讲座交流活动由法学教研室主任张丽丽主持,刘德涛主讲。

活动的第一个阶段,刘德涛从《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的体系创新、《民法典》的制度革新、民法典时代的合理关切等四个方面,作了详实的介绍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法学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充分重视《民法典》的教学与研究。


教研活动的第二个阶段,法学教研室部分教师就《民法典》的出台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施玮指出,民法典合同编总体上是在继承与发展原《合同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原有的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等原则得到坚持,同时体现了绿色原则。合同编在坚持“合同中心主义”立法模式上,将合同编通则适用于非合同之债,也准用于身份关系协议,另外设定了“准合同”。规定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等若干类型新合同,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若干规定,例如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增加了协商机制,凸显合同自由。


褚业娴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的变化,谈了自己的看法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权的保护;放宽了请求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更好的保护了对受胁迫方的权益;婚姻家庭编中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共签共债,共需共债,共用共债。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社会热点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平衡夫妻中非举债方权益与债权人利益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指引作用。


汪开明结合《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民法典》最终将离婚冷静期从诉讼离婚中排除出去,规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并不科学。现有有关“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的几种观点并不能成立。根据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以及结合我国2016-2018年家事审判改革经验,他认为在诉讼离婚中也应该同样规定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


江海以“民法典为‘在健康环境中过舒适的生活’提供实体法依据”为题,分享了《民法典》的“绿色化”及其意义。他系统梳理了《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行使的绿色义务”、“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绿色附随义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他认为《民法典》通过民事行为的“清洁化”、“节约化”和环境资源受侵害时的“绿色”救济,使民法的“私权之本”扎实于“生态之根”,从而更深层次地保障民生福祉。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相通的法理内涵。针对新出台的《民法典》,必须潜心钻研,准确理解和掌握。同时,要做好《民法典》与其他学科的对接工作。《民法典》是新时代公民权利宣言书,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高度关联。作为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要想突出“应用型”特色,必须重视《民法典》的教学和研究。今后,法学教研室还将就《民法典》的出台开展系列的教研活动。(文/张丽丽  图/吴娜  审/徐志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