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6浏览次数:1464

为充分利用企业技术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技术和技能优势,吸引企业技术人员来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校院所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25号)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面向企业,自主设立。流动岗位坚持面向企业设立,学校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置

(二)科学论证,按需设岗。设立流动岗位坚持科学论证,切实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

(三)协商自愿,人岗相宜。通过流动岗位引进企业技术和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要坚持协商自愿,体现竞争择优,切实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求。

二、岗位设置

(一)流动岗位是指学校为有效引进企业人才、技术和智力而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二)设立流动岗位的范围为学校教学、科研岗位。流动岗位拟聘用人员为各种类型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

(三)流动岗位人员主要以兼职形式开展工作,具体岗位类型和职责如下:

1.教师岗位

1)实训、实践指导教师岗位。面向企业技术骨干设置。职责是提高学生职业素质,为社会培养技能型人才。

2)实践性较强的课堂教学教师岗位。面向企业技术带头人设置。职责是利用其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丰富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能力,为社会培养创新型人才或具有开拓精神的工匠。

2.科研岗位

1)技术推广型和应用型的科研岗位。面向企业研究能力较强的技术骨干设置。职责是运用企业研发团队在应用研究方面的丰富经验,联合攻关企业关键技术难题,攻关国家、省及企业重大、重点项目,为企业和学校培养科研转化能力较强的科研骨干。

2)软科学研究和战略研究的科研岗位。面向企业研究能力较强的研发人员设置。职责是利用学校的科研团队和文献资源优势,联合开展课题研究,为企业培养科研骨干。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对教育事业有一定的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勇于创新,能够胜任学校教学科研工作。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或在企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

四、组织实施程序

流动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增减。具体程序如下:

(一)岗位设立。二级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立具体流动岗位,学校研究确定。

(二)信息发布。学校可通过与企业定向宣传并协商,也可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三)个人应聘。有意向的企业技术人员,填写《巢湖学院流动岗位聘用人员申请表》,连同相关资历、业绩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

(四)资格审核。人事处和流动岗位所在学院组织资格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

(五)考察(考核)。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教务处、流动岗位所在学院,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考核),确定初步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学校按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七)学校研究。学校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签订三方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日常管理

(一)流动岗位人员兼职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体由二级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二)流动岗位人员上岗前,二级学院应对其进行师德师风、基本教学科研规范和规章制度等教育培训,培训后予以上岗。

(三)流动岗位人员聘期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13年,聘期内需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依据以聘用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考核结果作为兑现相关待遇、奖励和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四)聘期内不能胜任流动岗位工作的,学校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

六、有关待遇

(一)流动岗位人员仍保留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由原单位缴纳,缴纳方式和兼职工作报酬由学校与本人及所在企业三方协商确定。

(二)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期间,以兼职形式工作并取酬,不享受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具体按以下方式支付酬金:

1. 实训、实践指导教师。根据实训、实践等实际工作量折合课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相关费用。

2. 实践性较强的课堂教学教师。按照学校外聘教师待遇发放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等相关费用。

3. 技术推广型和应用型的科研人员。对于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的人员,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奖励有关规定给予酬金。

4.软科学研究和战略研究的科研人员。对于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量,以及工作强度和所作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流动岗位人员成果署名“巢湖学院”的,可按有关规定参照学校同类人员享受相关教科研奖励。

七、其他

(一)因工作需要从其他高校或事业单位聘请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