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4-26浏览次数:2146

为切实加强教职工的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 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所有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的教职工。其中,处级干部“德”考核由学校组织部门按照《巢湖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中“德”的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用工和外聘兼职人员参照执行。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主要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四、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教职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校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工部、学工部、工会、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工部。

各学院(部门)成立教职工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部门)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院党委(总支)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党政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党务(行政)秘书、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组成。

五、考核时间、程序和方法

师德考核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中“德”的评价依照师德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个人自评。教职工对照考核指标内容和标准,详见《巢湖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指标》(附件),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师德考核表》)。

(二)综合评议。由学院(部门)对教职工个人《师德考核表》审核,并组织本学院(部门)的教师和学生(或服务对象)进行测评,经学院(部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议,作出考核评价结论。教职工党员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

(三)结果反馈。学院(部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向本单位教职工反馈师德考核结论,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听取教职工本人意见。

(四)结果公示。学院(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学院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学院(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五)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部门)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等次与标准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年度参加考核教职工总人数的30%

(一)有发生负面清单范畴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可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奖评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评选各级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或标兵、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学校实行师德师风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教师个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巢湖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字〔201799号)作废。

(二)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