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教师岗位低职高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30浏览次数:3635

为完善教师岗位管理的激励机制和导向作用,鼓励优秀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培养和造就更多的骨干人才,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根据《中共巢湖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稳定工作的意见》(校党字〔2020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师德师风优良、教学效果良好、科研业绩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师。

二、聘用岗位

低职高聘岗位为教学岗位教授和副教授。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教授岗位应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满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申报副教授岗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业绩条件

1.申报教授岗位,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三类纵向科学研究项目(非学校评审或经费资助的项目)1项以上,且自然科学类教师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在二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2)自然科学类教师在一类期刊二区以上(中科院或JCR)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

4)有其他突出教学、科研业绩成果。

2.申报副教授岗位,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非学校评审或经费资助的项目)1项以上。

2)自然科学类教师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第3名)。

4)有其他突出教学、科研业绩成果。

四、聘用程序

(一)个人申报

个人对照条件,于每年12月份提出申请,填写《巢湖院教师岗位低职高聘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支撑材料(业绩成果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职能部门审核),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二)学院推荐

相关学院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教学效果、科研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将推荐人选的申报表(并提交电子版)和支撑材料一并报学校人事处。

(三)学术委员会审议

申报材料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专委会审议。

(四)学校审定聘用

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签订低职高聘聘用协议。

五、聘用管理和待遇

(一)学校通过低职高聘方式聘用到副教授岗位、教授岗位人员的聘期均为3年。

(二)师德师风方面有违规行为者,即行解除低职高聘聘用合同,并视情况聘到“高聘”前的实际岗位、降低岗位等级或予以辞退。

(三)学校低职高聘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原聘岗位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学校高聘的岗位执行。

(四)学校低职高聘人员按其高聘岗位接受学校年度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高聘待遇。

六、有关说明

(一)申报副教授岗位的业绩成果应是攻读博士学位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教授岗位的业绩成果应是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均为第一作者并以“巢湖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读博、访学期间业绩成果可作为第二署名单位)。

(二)学校引进的紧缺应用型人才,非博士学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低职高聘。

(三)学校引进人才已享受教授或副教授待遇的,不属于本办法申报对象范围。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