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3-02浏览次数:15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是指学校因工作需要招用的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劳动用工人员。

第三条 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招用,应执行“公开操作、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

校内用工部门原则上不招用与本部门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为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招用条件

第四条 学校劳动合同用工岗位主要设置在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技术、技能要求或向师生员工提供公共服务的岗位,包括会计、医师、教务员、图书信息咨询员、网络管理员、实训员、实验员、药剂员、护士、水电维修工、驾驶员、设备维修工、图书管理员和宿舍管理员等岗位。

第五条 劳动用工招用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

(二)年满18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好,责任心强。

第六条 劳动用工岗位及资格要求

(一)A 类岗位主要为特殊专业岗位,其招用资格须具备第一项和后二项之一:

1. 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

2. 具有相关岗位的从业资格或执业资格;

3. 符合相关岗位的其他要求。

其中具有相关岗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学历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B 类岗位主要为工勤技能和公共服务岗位,其招用资格应具备第一项和后二项之一:

1. 具有在本岗位或相近岗位工作 3 年以上的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 具有与所从事岗位一致的执业资格(技能资格)或从业资格;

3. 符合相关岗位的其他要求。

(三)劳动合同用工 B 类(工勤)岗位人员在具备以下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调整为 A 类(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1)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遵守校纪校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近三年至少有一年考核结果为优秀;

3)聘用在会计、医师、图书资料等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工作满一年;

4)具有相关岗位专业本科学历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七条 校内用工部门在部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确因工作需要,需要招用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每年 6 月份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组织公开招用。

第八条 招用劳动合同用工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工部门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说明理由、岗位职责及条件等;

(二)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用工计划;

(三)人事处公布招用岗位、条件;

(四)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报名,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五)人事处组织考核工作组(由用工部门、纪检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六)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招用人员(同等条件下,本校教职工的配偶、子女可优先录用)。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七)订立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被录用的劳动用工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失业证、婚育证明、社保手册以及其它相关证件或证明等。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学校与劳动用工人员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工部门认为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劳动者和学校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巢湖市最低工资标准。学校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报酬由岗位薪酬、薪级薪酬、考勤薪酬和绩效薪酬四部分构成,其中前三部分按月发放。

(一)岗位薪酬: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确定;

(二)薪级薪酬:根据在校工龄确定;

(三)考勤薪酬:根据每月实际出勤情况发放;

(四)绩效薪酬: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合格者按其一个月岗位薪酬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由学校和本人按巢湖市有关规定缴纳,自试用期满开始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学校不安排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住房。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对劳动合同用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严格审批手续、公开择优录用、规范合同管理的用人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七条 校内用工部门应在每年年末对本部门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用工部门根据学校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人事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服从安排,用工部门事后应为其安排调休,调休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应当对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进行考勤考核,考勤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考勤管理及待遇兑现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考核办法由用工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报人事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用工人员进行素质提升及能力培训。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聘用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可申请报考在职不脱产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应申请报考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相关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聘用在工勤、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章  岗位激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提升学历层次和工作技能,根据类型予以激励,具体如下:

(一)聘用在A类岗位的人员,具有本科学历的,工资予以提高200/月;聘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工资予以提高300/月。满足第六条第(三)款学历或职称条件,由B类岗位调整至A类岗位聘用的人员,不再因同一条件享受本条款激励。

(二)聘用在B类岗位的人员,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中级工资格,工资予以提高100/月;具有本科学历,或取得相应岗位高级工资格的,工资予以提高200/月;聘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工资予以提高300/月。

以上各项激励就高享受,不累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巢湖学院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办法》(校字〔201372 号)《巢湖学院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补充规定》(校字〔2016225 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