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1-12-30浏览次数:673

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院党字【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体育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学院院长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行政工作。

第三条 体育学院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院长根据议题性质分别召集并主持。不能用党组织会议代替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条 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条 体育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是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政之间既明确分工,又协同合作,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决策部署在本学院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目标、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人事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五)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六)学生教育管理和招生就业创业工作;

(七)评奖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考核奖惩等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分配、大宗设备采购等重要经济事项;

(九)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学院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释;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工作。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确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或院长共同研究后确定。

(二)议题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议题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党组织会议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的议题,且非重要事项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  会前准备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应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二)涉及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专业性较强的议题,事先应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三)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会议议题有关材料原则上应提前一天送交参加会议人员。

第九条  会议召开

(一)根据议题内容,涉及党建、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学生管理、群团等工作由书记召集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院长召集主持。

(二)会议根据“一事一议”原则,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汇报,相关人员补充说明,然后展开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最后,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三)议题情况报告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明确具体,讨论时围绕中心议题。

(四)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表决

(一)表决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为通过。

(二)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多数成员意愿。集体讨论出现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汇报。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会议主持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人员意见,作出结论;或由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同时到会或参加会议人数少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一般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主持人在会上传达。分管院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第十四条  紧急重要事项时间上不允许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时,会议成员间应通过其他方式对各自意见进行交流沟通,由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并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的研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反保密有关规定的,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存档。需要行文时,分别由学院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会议纪要的撰写应清楚、全面,不仅体现议决事项,而且体现议决内容。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会议秘书送阅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八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本次会议主持人汇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行政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本级需要改变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议事决策结果,除涉密内容外,应适时通过学院网页、信息公告栏、会议等途径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据。违反本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