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党委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30浏览次数:631

体育学院党委议事规则(试行)

院党政【2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体育学院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提高体育学院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体育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在学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体育学院党委通过总支会议对学院党的重要工作事项实施决策。体育学院党委要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体育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体育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体育学院党委委员。党外行政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重要任务。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密以及安全稳定等工作。

(三)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重要举措,推动学院党委主体责任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四)讨论决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等。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研究干部选拔任用有关工作。

(六)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如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教师培训、职称评聘、绩效分配、奖助学金评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

(七)审核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把好政治关。

(八)研究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其组成,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十)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以及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由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确定

会议议题由教学学院工作例会或学院党委委员提出,书记综合考虑确定。重要议题确定前,应听取院长意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会前准备

(一)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学院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征求意见。

(二)会议议题有关材料应提前一天送交参加会议人员。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

第九条  会议召开

(一)会议根据“一事一议”原则,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汇报,相关人员补充说明,然后展开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最后,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二)议题情况报告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明确具体,讨论时围绕中心议题。

(三)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表决

(一)对表决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二)对意见分歧较大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或由委员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议事时,凡议题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反保密有关规定的,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存档。需要行文时,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发。会议纪要的撰写应清楚、全面,不仅体现议决事项,而且体现议决内容。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会议秘书送阅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七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学院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本次会议主持人汇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会议研究后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议事决策结果,除涉密内容外,应适时通过学院网页、信息公告栏、会议等途径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据。违反本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体育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