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物品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5浏览次数:800

一、为加强实验室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三、因主观原因引起责任事故,造成实验器材(设施)的损坏、丢失,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应予以赔偿。

1.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指挥,不按照操作规程,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而造成损坏者;

2.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

3.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者;

4.在实验场所嘻戏打闹而损坏器材者;

5.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

四、由客观原因造成实验器材的损坏和丢失,属于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

1.由于器材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属于实验操作难度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4.在保管工作中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者。

五、实验器材的损坏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零、配件的损坏丢失,只计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根据整机的新旧程度折价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还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六、对实验器材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轻重,应视责任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及补救措施等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且又能及时主动报告事故原因,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发生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认识较好,认真总结经验,减少损失者,可按折算赔偿价的50%进行赔偿。

2.对损坏、遗失实验器材不报,甚至采取嫁祸他人、毁灭证据等恶劣手段且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分,按设备原值全额赔偿。

3.因违章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实验器材携出实验场所挪作私用、变卖或送予他人,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应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