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技术服务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二、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在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等工作。
三、实验室的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协调发展。加强科学管理。有重点、分步骤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
四、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并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技术队伍。
五、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具有与理论教学教师相同待遇,在业务考核和技术职称晋升时一视同仁。学校为实验室人员提供深造、进修、考察交流学习的机会。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按需设岗,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七、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九、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按计划开出实验课程,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十、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
十一、实验室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十二、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当紧密结合教学和科研实际,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研发,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十三、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招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