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工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积极分子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1-16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调动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类型及比例

第二条  工会评优评先项目为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工会优秀积极分子三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工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为各分工会,按分工会总数的20%评选;

(二)工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工会专兼职干部,包括:各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专职工会干部,分别由校工会、各分工会按工会专兼职干部人数的15%组织推荐;

(三)工会优秀积极分子评选对象为全校在职工会会员;按在职教职工会员总数的3%确定。各分工会优秀积极分子的评选工作,由各分工会参照本办法自主决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基本条件

(一)民主政治建设好。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在单位把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

(二)教职工权益维护好。深入和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工作和生活,实施送温暖工程;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努力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三)文体活动开展好。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开展有利于提高教职工思想修养、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开展各种师德建设、家庭美德、教学科研经验交流活动等,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工会自身建设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履行好工会职责;分工会委员会健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工会工作;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分工会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五)工会工作效果好。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围绕学校及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会活动并取得积极成效;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得到教职工的肯定和好评;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六)工会经费使用好。工作台账,合理使用工会经费,管好工会固定资产,确保经费和资源合理、有效地为教职工服务。

第四条  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一)认真,加强自身修养,政治思想觉悟高,民主管理意识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工会工作,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具有主人翁精神,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工会工作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三)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能力;

(四)热忱服务教职工,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利益,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密切联系教职工,积极反映教职工诉求,受到教职工信赖;

(五)入会满一年以上;

(六)年度内无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五条  工会优秀积极分子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具有主人翁精神,积极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支持、参与学校及本单位组织的工会各项活动,积极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类活动或比赛;

(四)在工会活动中表现突出,能够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得到广大教职工好评;

(五)入会满一年以上;

(六)年度内无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工会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由各分工会对照条件进行申报,并经所在党委(党总支)推荐,校工会讨论确定初步名单。

第七条  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工会优秀积极分子的评选,由各分工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组织评选推荐,经所在党委(党总支)同意后,报校工会审查确定初步名单。

第八条  校工会召开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审定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工会优秀积极分子名单,并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校工会将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工会优秀积极分子的名单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得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工会优秀积极分子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荣获“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工会优秀积极分子”的单位和个人,由校工会予以表彰和奖励。评选出的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工会工作优秀积极分子优先推荐参加工会系统的各类培训、疗养、对外交流等。

第六章   

第十二条  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