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巢湖学院委员会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7浏览次数:11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真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推动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深化同级监督,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的《省委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初心使命,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职尽责,为实现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目标,加快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坚持严肃认真、注重实效。

第二章谈话内容

第四条 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以交流思想、监督提醒、促进提升为重点,围绕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突出政治导向、问题导向,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对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各方面反映问题较多的进行批评教育,听取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绝对忠诚,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

(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情况;

(三)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

(四)协助、配合学校党委正确选人用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情况;

(五)践行初心使命,密切联系群众,回应师生关切,帮助解决师生员工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

(六)践行“三严三实”,落实巡视巡察、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责任,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我省实施细则,持续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特别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从严管理配偶、子女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八)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九)以党建引领事业发展,完成学校党政年度重点任务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提醒、批评教育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谈话准备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委宣传部、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党委巡察办、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保卫处等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围绕谈话内容提供谈话素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党中央、省委及省委教育工委决策部署情况,中央及省委巡视、校内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由办公室、巡察办和相关单位负责提供;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政治生态综合分析研判、信访举报、谈话函询等情况,由纪委办负责提供;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情况,由组织部(统战部)负责提供;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由宣传部负责提供;

(五)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履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职责等情况,由办公室、保卫处负责提供;

(六)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由审计处负责提供;

(七)完成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重点任务情况,由办公室、发规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提供;

(八)根据学校不同时期重点工作以及谈话领导的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谈话素材应当实事求是、言简意赅、言之有物,重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情况的总体评价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谈话素材一般在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20日前提供纪委办。根据需要,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纪委办、组织部综合谈话素材,会同办公室及党委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拟定谈话提纲,报谈话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原则上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党委副书记)主谈,根据需要,也可由其他党员校领导主谈。谈话对象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含主持工作副职)。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谈话工作由纪委办负责统筹。

第九条 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原则上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在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必要时,可以适时开展。

第十条 谈话按照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征求意见、表态发言、整改落实等程序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全程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记录经主谈人、被谈人签字后,应及时整理报送至纪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应当发扬斗争精神,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既谈部门和单位的问题,也谈个人存在的问题;既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也谈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等情况,真正使被谈话干部受警醒、受教育、受触动。

第五章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党内政治监督谈话中涉及的问题,被谈话干部应当认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谈话领导。整改有关材料应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被谈话干部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整改情况作出说明。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的情况,应当纳入被谈话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在党内政治监督谈话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梳理,充分吸纳。谈话中发现或者涉及的重要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报告。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