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运用“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信访举报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合法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校纪委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和网络电子材料、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上级交办事项等渠道,受理对学校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二章信访举报件的受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归口管理全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学校其他部门收到的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送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八条 分类受理不同方式信访举报:
(一)信函举报的,收到来信要及时拆阅并保证来信完整,做好登记,信封作为附件存入卷宗。
(二)来访举报的,应当由两人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问题,做好登记,如实记录来访人员举报事项,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在征求来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举报的,应当及时将内容下载并打印,再按信函举报方式进行处理。(四)电话举报的,接听电话应做电话记录,重点记录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意见要求等,重要情况、情节应向来电人复述确认。不愿告知姓名的,注明为匿名举报电话。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录音。
第九条 建立信访举报件台帐管理制度,对接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当按照要求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编号。
第三章信访举报件的办理
第十条 信访举报件的主要办理方式:
(一)径送办理。涉及省管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径送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二)校内转办。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三)直接办理。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件,由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办理。对反映的一般问题,由纪委书记阅处;对反映正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校内转办信访件的办理:
(一)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须填写《巢湖学院纪委信访举报转办通知单》,明确转办意见。
(二)对于转办件,承办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不能如期办结并报送报告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三)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二条 直接办理的信访举报件,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在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 个月内,经过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件办理后应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求,经校纪委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结。
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将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及时形成卷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置情况等材料载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定期将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案件管理、实施问责等数据信息报送省纪委监委相关处室,同时抄报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强化内部监督与制约,信访举报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等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办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泄漏信访举报情况,信访举报事项办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巢湖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程》(校纪字﹝2016﹞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