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返1-3月份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04-17浏览次数:2543

全校教职工:

为了积极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显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减税效应,经认真核对,财务处已将由个人申报、税务机关确认成功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税控系统。

根据教职工的应税收入、起征点(5000元/月)、专项扣除(社保与公积金)和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按照综合计征方式,税控系统生成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1-3月份,由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与录入,在转换期间,学校暂时未将专项附加扣除额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鉴于此种情况,现将包括专项附加扣除而计算的新税额与原税额之间的差额予以退返,此个税款退还为税控系统自动计算得出。从4月份起,个人所得税已在工资发放时依据税控系统生成的税额计征。

特此说明。

  

  

                    财务处

                   2019年4月15日